空氣熱交換器不屬于壓力容器的說(shuō)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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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國質(zhì)技監局鍋發(fā)[1999]154號文,即《壓力容器安全技術(shù)督查規程》,簡(jiǎn)稱(chēng)“容規”之規定。 本規程適用規模如下; 本規程適用于同具有下列條件的壓力容器; 1;較高工作壓力(PW)大于等于0.1Mpa(不含液體靜壓力,下同) 2;內直徑(非圓形截面指其較大尺寸)大于等于0.15m,且容積(V)大于等于0.25m3。 3;盛裝介質(zhì)為氣體液化氣體或較高工作壓力高于等于標準沸點(diǎn)液體。 參考資料;http://wenku.baidu.com/view/d4fa2b7302768e9951e738f2.html
“容規”中清晰闡明須“同具有”,恣意一條不滿(mǎn)意,即不屬于“容規”的統轄規模。 如空氣熱交換器管箱為159*5的半圓,管箱厚度5mm,其內凈較大截面寬度為0.149m,管箱內凈長(cháng)度為2000m\,管箱內容積為3.14*(0.149/2)2/2*2=0.0176m3,從內直徑與容積的數據來(lái)評判,均小于容規規定。 所以;大部分空氣熱交換器盡管滿(mǎn)意規程適用規模1;3條款,但基本都不滿(mǎn)意2條款,故不屬于壓力容器,特此闡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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